
中关村四方现代服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zhongguancun Sifang Model Service Industry Technology Stragic Alliance
四方现代服务联盟以现代服务业产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成员单位涵盖了从事现代服务业相关技术、服务领域的"产、学、研、用"单位,联盟骨干单位包括:北京邮电大学、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天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
联盟目标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现代服务的集成和创新务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为目标,推动产业资源凝聚,培育现代服务生态环境,形成发展合力,为提升成员在现代服务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做出应用贡献。
四方现代服务联盟的宗旨以创新驱动为导向,以促进现代服务,构建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现代服务业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一)服务模式、商业模式研究与创新
开展新兴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的研究,推进商业模式创新、服务流程创新与科技创新的结合,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带动现代服务产业链上下游已有成熟技术成果的系统集成和综合应用;
(二)产业、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
开展本领域政策、技术以及产业研究工作;申请本领域国家以及地方科技项目;组织会员企业针对本领域的共性技术、标准开展联合攻关及研发;为会员提供本领域的咨询服务;
(三)综合科技服务
围绕现代服务科技成果开展技术转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转移、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服务,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和新平台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行业标准与测试
协助政府部门制订行业标准,推广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促进现代服务的评价标准及质量检测体系,开展现代服务的检测测试、符合性测试认证;
(五)交流、培训与展会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展会、论坛会、新产品发布会等,促进技术合作;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
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联盟成员与国际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标准协会、高校等开展技术交流、项目合作,提升联盟及成员单位的技术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七)政府委托事项及其他相关业务
承接政府委托事项,组织承担、协助推荐联盟成员单位申请各类政府项目及资助,组织实施政府、行业重大、重点工程;协助推荐联盟成员单位申请各类政府项目报奖;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代表联盟各成员单位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参加本行业产品质量的评定,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进行诊断和咨询;协调、沟通现代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发挥联盟自律职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创造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良好产业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为:中关村四方现代服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文缩写是四方现代服务产业联盟) (英文名称是Zhongguancun Sifang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ic Alliance,缩写MSIIA)。
第二条 本联盟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从事现代服务业相关技术、服务领域的单位及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创新驱动为导向,以促进现代服务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为目标,推动产业资源凝聚,培育现代服务生态环境,形成发展合力,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并为提升成员在现代服务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做出应用贡献。
第四条 本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联盟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联盟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联盟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本联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 号北京邮电大学新科研楼8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服务模式、商业模式研究与创新
开展新兴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的研究,推进商业模式创新、服务流程创新与科技创新的结合,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带动现代服务产业链上下游已有成熟技术成果的系统集成和综合应用;
(二)产业、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
开展本领域政策、技术以及产业研究工作;申请本领域国家以及地方科技项目;组织会员企业针对本领域的共性技术、标准开展联合攻关及研发;为会员提供本领域的咨询服务;
(三)综合科技服务
围绕现代服务科技成果开展技术转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转移、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服务,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和新平台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行业标准与测试
协助政府部门制订行业标准,推广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促进现代服务的评价标准及质量检测体系,开展现代服务的检测测试、符合性测试认证;
(五)交流、培训与展会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展会、论坛会、新产品发布会等,促进技术合作;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
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联盟成员与国际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标准协会、高校等开展技术交流、项目合作,提升联盟及成员单位的技术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七)政府委托事项及其他相关业务
承接政府委托事项,组织承担、协助推荐联盟成员单位申请各类政府项目及资助,组织实施政府、行业重大、重点工程;协助推荐联盟成员单位申请各类政府项目报奖;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代表联盟各成员单位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参加本行业产品质量的评定,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进行诊断和咨询;协调、沟通现代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发挥联盟自律职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创造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良好产业环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联盟宣传媒介上作为会员列出单位名称。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加联盟活动,为联盟发展献策出力;
(七)联盟尚未正式公开发布的各类信息,不得向外透露;
(八)提供优惠的产品和服务给联盟成员;
(九)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使用联盟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十)积极推荐新会员;
(十一)联络方式变更时及时通知联盟。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对本联盟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制定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二)授权联盟内部机构审查会员资格;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由 9 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制定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授权联盟内部机构审查会员资格;
(十一)制定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具有与职务相称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联盟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联盟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联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条 本联盟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